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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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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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11.5小时 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吴杰)一份上班打卡记录,“出卖”了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同时,这家公司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上班。法院判决公司补偿这名员工共1万多元的加班工资。

  2005年6月,武某到某铸造公司工作,实行基本工资加计件制奖金的分配方式。武某说,从进入公司开始,他每月加班2至6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公司从没支付过加班工资。武某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去年1月,武某和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后,公司让武某等通知上班。结果,武某在家一直没有等到通知。武某和公司发生矛盾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结果没有支持武某,武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近2万元。公司称,武某在公司上班时,并没有加班。公司认为,武某领取的是计件制工资,公司每周安排6天的上班时间不属加班。

  法院审理时从考勤记录上发现,表中有汇总的当月出勤天数以及休息天数,武某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因此,法院根据记录认定公司安排武某在休息日加班。

  法院从上班打卡记录上发现,武某上下班打卡时间间隔为12小时。武某认为,打卡记录的12小时均为工作时间,而公司认为,其间有两个小时是武某在公司休息的时间,但是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法院认为这12个小时中应该适当扣除就餐时间,最后酌定为11.5小时工作时间。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武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8427元,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3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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