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物业公司说每个月要亏1万元,喊着要涨物业费,可我们现在自己管理,算算账还可能会有一定节余。”今年1月15日,在原先的物业公司撤退及物业费不变的情况下,下关区百合华府小区实行了“业主自治”,3个多月过去了,小区秩序井然。南京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办相关人士表示,从他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这是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南京市出现的第一个业主自治小区,从业主“省钱”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背景] 物业说每月亏1万, 喊着要涨价
2007年11月30日,百合华府业主委员会在拿到江苏星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纸《测算说明》后,当时就蒙了:物业公司当年10个月收入20万元,支出高达30.2万元。10个月亏损了10万元,物业公司要求将原来多层0.3元/㎡·月的服务费提高到0.65元/㎡·月、高层0.7元/㎡·月提高到1.1元/㎡·月。
物业费一下子涨这么多,遭到了众多业主的反对。在双方连续三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2月14日,星汉物业给百合华府小区业委会发了函告,表示“公司经营方针将以经营非住宅项目为主,由于种种原因,百合华府小区物业管理年年亏损,亏损额达到惊人的每月一万余元,并且这还不包括为小区垫付的大量共用水电费”。为此,该物业公司决定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撤出百合华府小区。
[自治] 只有3户业主反对“小区自治”
物业走了,小区业委会会议表决决定对小区实行自治,自治方案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主管、保安、保洁、设备维修以及代账财会等必需人员。从2007年12月17日起,方案在公示7天后,业委会收到了两份业主书面意见(一份为反对、一份为建议),另外有两户业主口头表示反对,反对主要是担心财务不透明。
去年12月23日晚,小区业委会对“小区自治”问题讨论后,作出决定:原先收费保持不变,停车费也不变,其中地下车位240元/月、地面车位120元/月;公摊水电费代收代缴,按半年300元预收,每月公布一次使用情况;物业费预收半年,每半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伯元说,目前预收的物业费收缴率达到了80%以上,费用由出纳统一收支,具体费用要报业委会审核后才予以使用。同时,为了使财务透明,还专门聘请了小区一名会计职业的业主做代账会计,每月审核一次财务。
[现状] 自治三个月,原有服务没缩水
从2003年小区交付之后就一直做门卫的付师傅告诉记者,原来星汉物业每月工资是700元,今年1月份“小区自治”后,他的工资增加到了800元,他挺高兴。
记者了解到,小区自治后的服务人员并没有缩减,反而由原来的19人增加到21人,其中保安12人实行24小时值守的三班制,具体人员配备为:两道大门6人、监控室3人、地下车库3人、保洁5人、收费员1人、出纳1人、水电工1人、物业主管1人。陈伯元说,从第一个月发工资来核算,总共发了1.895万元,比原来星汉物业报出的2.963万元少了1万元左右。
业主王先生说,原来物业公司是每天保洁两次,现在这几个月,保洁依然是每天两次,并没有比原来“缩水”,总体服务是没问题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业主觉得现在“小区自治”和原来有物业服务没啥区别,没觉得有什么不好。
[算账] 公摊水电费,一年能省10多万
原来物业喊着每月亏损1万元,在没有提高物业费的基础上,小区自治后还亏不亏呢?陈伯元和业委会委员桑玉柳掐着指头给记者算了笔细账。
按小区100%的物业费收缴率来计算,每月收费是2.5万元,一年30万元;停车费一年10万元、电梯广告费一年1万元。两者相加,总共是41万元。现在按照2万元/月的人员成本来算,一年是24万元,日常运行的办公用品、工具劳保等费用,算到5000元一月,一年也就6万元。
陈伯元说,即使按照现在物业费80%的收缴率来看,40多万元的收入打8折,还有32万多,应该可以持平。
“关键还有另外水电公摊费的一笔账,这笔账一算,我们一年就要省十几万元。”陈伯元说,去年11、12月份,星汉物业当时报给他们的户均分摊共用电费是65.87元/月,而今年1、2月份实行自治后,他们一核算,1月份是25.43元、2月份是23.8元,每户每个月少了40元,这样一算,262户业主,一年就可以省下10万多。
陈伯元说,还有就是公摊水费,去年11、12月份,物业报的水费2452.8元,而今年两个月只有459.2元,只有原来的18.7%,“你看看,原来浪费了多少水”。
小区自治前后基本情况对照
[问题]
业委会管理小区
没有“名分”
现在,72岁的陈伯元烦心的事不是业主不相信他,因为很多业主都很支持他。让他烦心的事是业委会的“身份”问题:“自治”后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和小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只是和他们签一个用工协议;地下停车费要开发票,但是税务部门以“身份不符”拒绝提供发票,他们只能从其他物业公司买发票,但要多付10%的手续费。
另外,就是一些长期欠缴物业费的少数业主,他们不缴物业费,总不能和他们对簿公堂吧?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说,《物权法》赋予了小区自治的权利,可是在实行自治后,又牵涉到“非法用工”、不是民事主体不能获得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承认的诸多难题。但是,如果说工商、税务部门给他们登记,就视同自治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小公司”了,和物权法倡导的“小区自治”又南辕北辙了,这的确是个法律盲区。
[评价]
物业办:
“小区自治”值得肯定
“百合华府小区这种尝试,从业主利益的角度来看,减少了费用成本,这个是值得肯定的。”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小区自治”行为避免了承担高物业费的风险,而《物权法》第81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不过,他也认为,“小区自治”和有专业的物业公司服务肯定也是存在差别的,业委会的“公心”不是每个小区都具备。一些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业委会是否可以像物业公司一样有充裕时间去调解?自行管理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如果岗位招不到员工,小区是否会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
快报记者 尹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