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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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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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主权”,对注射死刑的过度解读
  ↓从枪弹到注射——身体主权的回归 潇湘晨报 4月10日 作者:张若渔

  作为首座试点城市,1996年昆明为四名死囚执行了注射死刑。目前,云南、成都、太原全面废止了枪决,另有多个城市计划今年内全面推行。从枪弹到针头,中国刑罚的人道进步在悄然加速。(4月10日《南方周末》)

  [潇湘一评]

  枪决绝不只是一种技术行为,它隐含了太多的道德因素。我们的司法机关从不掩饰附加在枪决上的“震慑犯罪”的功能,也就是说,枪决其实和断头台一样构成了一种司法仪式,一种威权的象征;而死刑犯的肉体也被赋予了道德意味,成为憎恨、辱骂、唾弃和引以为戒的对象。当今,似乎没有什么刑罚能比枪决更能直观地宣示国家力量的存在、犯罪后果的严厉性和残酷性。

  相比枪决的道义控诉意味,注射死刑显然是中性的。它的优越性在于,它尽其可能地祛除了刑罚的道德色彩,这样一个过程,只是犯人对其罪过负责和赎罪的过程,没有威权魅影的迷离,也没有煽动情仇的躁动,在人格、尊严和权利得到妥善保护的情况下,死刑犯“走得很诗意”。千古艰难唯一死,当此之时,包括死刑犯在内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安安静静地上路。否则,既是对死者的不敬,更是对生者的残忍。

  正如福柯所说,即使是再罪恶滔天的犯人的肉体也属于他自己的主权,不是“国王的财产”。但凡公义的司法,都不能公祭罪犯的肉体,使其成为大众消费的丑角对象。司法正义的其中之一,正在于放弃对惩戒的迷恋,停止对罪犯肉体意义的紧追不舍。我们目前还不能废黜死刑,但至少我们可以在死刑处决方式上有所进步。从疾厉的枪火到温和的注射,不仅是一种技术上的革新,更是司法制度体谅人性,从司法主权回归身体主权的迟来的正义。

  [快报再评]

  死刑不用枪打,改行注射,是个进步,但称之为“从司法主权回归到身体主权的迟来的正义”,则是过度解读。

  死刑注射,体现的是死刑执行的人道主义,何谈身体主权?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它的存在就是司法主权的无上宣示,大辟斩首还是枪决注射,都无改于司法主权的凌厉性质,不同的只是行刑是否合乎人情,是否制造不必要的痛苦。

  说注射死刑使死刑去掉了道德色彩,“只是犯人对其罪过负责和赎罪的过程,没有威权魅影的迷离”,有何依据?剥夺生命就是威权,与犯人是否愿意以生命对罪行负责和赎罪无关,有几个死刑犯愿意通过被判死刑来表示自己的赎罪和责任态度呢?

  我无意提起死刑存废的争论,也乐于承认注射死刑的进步,但歌声乱响,诗性乱发,把从枪决改注射说成“从司法主权回归到身体主义”,未免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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