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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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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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是否感恩与社会良心和公义
  广州“ATM恶意取款案”又有了新的进展。9日上午,一审获刑五年的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9日中央电视台)。这之前,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公开反对许霆上诉,并告诫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你一个重生的机会”。(4月8日《新快报》)

  [广州一评]

  许霆的上诉仍是有意义的。上诉权是一个程序性权利,他不依二审结果是否“已成定局”而独立存在。哪怕许霆的确是在为“1%”的希望提出上诉,也是在通过法定的程序来“为权利而斗争”。

  我虽基本认同朱律师对许霆二审结局的坦诚,但我却要为许霆这一“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上诉行动投一张赞同票。尤其是,我无法认同朱律师在给许霆提出告诫的那份超越法律之外的道德棒喝。许霆上不上诉,只是一个极为简单的法律问题而非很难达成共识的道德议题。许霆案发回重审之后的一审改判,不管是民意的胜利,还是司法的胜利,抑或是民意与司法的双输,许霆都无须感恩任何人。司法裁判本应独立于民意,如果重审的改判是坚持了司法原则的独立行为,而并未为民意所左右,显然许霆用不着去“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相反,这样的重审本是“司法纠错”,理应由司法机关自省而不是让许霆来“知足”。而如果重审的改判是基于民意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许霆更用不着“知足感恩”。相反,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理应对重审法院的迫于民意的“轻判”提出抗诉。而法院更应自省,为何在喧嚣的民意面前,法官的裁判能力是如此虚弱不堪。

  [快报再评]

  许霆有权上诉,这是权利。无论有何结果,许霆无须对司法审判感恩,这无可怀疑。司法机器在许霆案中的表现,也理当自省。然而王琳先生此文针对许霆的律师朱永平的一番话作评,却未免不着边际。

  朱永平反对许霆上诉,告诫他应该知足,这是一个律师对当事人的建议,许霆另有态度,也属正常,朱永平并未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朱永平告诫许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你一个重生的机会”,也并无不妥。

  许霆不必对司法审判感恩,不意味着他不必对媒体和社会感恩。当然,哪怕许霆不感恩,也并不特别重要,毕竟一个人是否感恩是自己的事情,只不过一个有感恩之心的人更令人尊敬而已。至于媒体和社会,并非为许霆感恩而呼吁,而是基于良心和公义而呐喊,这也不因为许霆是否感恩而改变。

  但对许霆来说,若非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将是怎样一个结果?就此而言,朱永平说许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难道是对许霆的不情之请吗?

  ↓许霆无须感恩 司法理应自省 广州日报 4月10日 作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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