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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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纠错”比“权力纠错”更重要
· 公众感觉须通过制度影响死刑判决
· 依据公众感觉并非民意审判
· 把公众感觉当作对司法的监督
· 对“女市长撞死人”的愤怒来自何方?
· 谁来放小贩和城管一条生路?
· 世行副行长扯下“接轨”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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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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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感觉须通过制度影响死刑判决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其中之一就是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月11日《成都商报》)

  这可能是王胜俊第一次以最高法院院长的身份鲜明地表达有关死刑的主张,由于死刑的敏感性和“民众感觉”的模糊性,加上人们听惯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普法宣传语,他的这个观点引起了舆论很大的争议。

  在对民众感觉(特别是民粹)有着极端不信任的精英主义者和把法律置于一切之上的法律至上主义者看来,王胜俊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他们认为,在许多事情上民众感觉往往是情绪化、极端化和非理性的,很容易被情绪主导和被假相所误导,很难作出客观和理性的判断,法官审判时应该独立于这种民众感觉和情绪,一切以理性的法律为准绳,一切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不仅是要拒绝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的干预,也要独立于民意审判和舆论审判。

  显然,这种完全拒斥民众感觉的司法观是不对的。法律不是经过民主订立后就可以脱离民众而成为完全独立的东西,它体现的毕竟只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当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判断上时,也应该尊重民众的感觉。

  况且,法律毕竟不是在真空中运行,它是在具体社会环境中运行,所以托克维尔早就说过:法律以民情为基础,否则法律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为民情是一个社会中唯一坚强持久的力量。司法的根本是为了让人们信仰和尊重法律,如果一个法律判断与人们的正义感觉相悖,只会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许霆案的一审判决激起公众对法律强烈的逆反心理就是典型案例。特别是在死刑这种极具影响力的判决中,更应该考虑到公众的感觉。

  判不判死刑尊重“群体感觉”没错,但关键是如何体现对这种感觉的尊重。毕竟,群体感觉是一个很难捉摸的东西:随着市场改革的推进,社会早分化为许多不同利益倾向的群体,对同一事件有许多不同看法,以哪个群体感觉为判断依据?社会中有这么多人,多少人的意见能称得上“群体感觉”?

  很显然,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这一切只能由法官判断,由法官根据个人的感觉自由裁量——“群体感觉”最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感受”。为了防止法官在“群体感觉”上自由裁量的腐败,“群体感觉”不能交给法官去感觉,而应该在司法审判环节中融入公众的参与,由公众自由、自主、自然地将感受表达出来——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制度,那就是陪审团制度: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由于陪审员是从民众中随机抽选出来的,所以他们就能很好地扮演“公正旁观者”的角色,表达了一般民众自然、不受利益影响的倾向,令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最容易被公众认同。而且由于法律设置了一套隔离制度,使陪审员能避免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能纯粹独立地根据个人自然情感和理性作出判断,这避免了舆论审判和多数暴力对司法的干预。

  我国也有类似陪审团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我们实践中的陪审员,并非像美英那样有着一般民众的代表性,而且更关键的是他们缺乏独立的权力,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员即使有意见也只能保留,陪审很多时候仅仅是只陪不审——这种制度安排中,“群体感觉”就很难得到体现。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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