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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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纠错”比“权力纠错”更重要
· 公众感觉须通过制度影响死刑判决
· 依据公众感觉并非民意审判
· 把公众感觉当作对司法的监督
· 对“女市长撞死人”的愤怒来自何方?
· 谁来放小贩和城管一条生路?
· 世行副行长扯下“接轨”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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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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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众感觉并非民意审判
  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在这方面,司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构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理清了前述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死刑判决依据,这一观念并非孤立地陷司法于民意审判阴影之中,而是在充分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可普通人的内心善良和正义感,并依据这些最直接的判决来评价死刑判决的合理性。

  它的结果,一是让法官深刻理解死刑的审慎适用原则,二是迫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严格、更加合理、更加依法;三是加强公众对死刑判决的监督力度,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四是充分发挥死刑的社会功能。如此一来,死刑的适用既不会因为被民愤左右而失控或滥用,也不会因为民意的矛盾而难以断决。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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