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应把“群众感觉”当作依据之一,显然更应该被这样理解:当法庭对有些按法律规定明显应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却作出非死刑判决时,公众是会有“感觉”的,是能够察觉到其中隐含的不公甚至是“猫腻”的,这时公众对判决提出质疑,就有利于不公判决得到改判与纠正,假如其中存在司法腐败的话,则有利于腐败人员受到查处。所以,把“群众感觉”作为判不判决死刑的依据之一,应被理解为将民意作为对司法工作的一种监督,作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促进力量。
《钱江晚报》4月11日的一篇报道就很典型:浙江临海人大代表严宝龙遭暴徒枪杀后,去年6月,浙江台州中院一审判决主犯项兆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作出后引起公众强烈不满。日前,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项兆友死刑。对于项兆友的一审判决之所以能得到改判,公众对于一审判决不公的“感觉”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异议,无疑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正是民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动例证。
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所以公众感觉并不与司法公正天然冲突,二者更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所以司法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民意排除在外,而应将民意当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监督。也正是基于民意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美国等国家都普遍建立了陪审员制度,将民意监督直接引入到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来,通过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