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落点
监管方的不干涉并不是天价薪酬合理的证据,银行高管们没必要为此窃喜。高管们看到的高薪国际惯例,显然不包括纽约证交所前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格拉索因享受高薪而惨淡下台,并被判决退赔已经占有的不合理薪酬。当然也不包括德国总理默克尔对于高管高薪的质问,“为什么那些把事情做得一塌糊涂的人还能大笔装钱呢?”
一切权力都有扩张和自肥的倾向,国家管理者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如此,公司管理者所行使的管理权力亦如此。天价年薪的实质,不过是管理权绑架所有权之后对公司财产的侵占。在公司治理普遍不到位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却沦落到形式化的地位,董事会与管理者异位而同体,监事会之监督亦形同虚设,这必然导致管理权一权独大。所有者权益虚化,管理者自然可以在权力自肥的歧途上为所欲为。
解决天价薪酬问题只能靠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不独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也包括经济层面的所有权、决定权等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属于拥有股票的公众,即便其中有国家股、集体股,最终的权利也还是要落脚到公民个人。
公众在拥有股票的同时,也拥有决定高管薪酬的权利,当然包括对过高薪酬的否决权。按照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股东发现高管的自肥行为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在遭遇不作为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自行起诉。既然监管者不肯干预,公众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无疑是解决天价年薪问题,最后也是最佳的通道。(周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