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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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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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
  ■热点纵论

  重庆涪陵区反扒民警在网上发帖,把涉嫌盗窃数十起、涉案10多万元的几个嫌疑人的图片挂在“涪风论坛”上。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破获两个团伙,4名嫌疑人被刑拘。有个别网友质疑警方此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周涛对此表示:他们发帖前专门研究了民法,最后认为不侵权,因此此举类似于发通缉令。但律师却表示,警方只能在发布通缉令时才能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网上发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于法无据。

  (4月7日《重庆晚报》)

  对于权力来说,是“法无规定即不可行”,这是为了限制权力,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刑法只是规定警方在发布通缉令时可以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那么,于法无据的“网上通缉”当然是违法的。但显然,法律有时在“貌似正义的民意”面前是会成为牺牲品的——在新浪网根据这条新闻所作的调查中,有95%的网友认可警方的做法,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认为警方此举于法无据且涉嫌侵权的网友,却只有可怜的5%。如此强烈的对比,事实上已经很能说明问题:在对“坏人”的痛恨中,在对“解气”的渴盼中,民意有时会纵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牺牲包括法律在内程序的“善”,你叫他民粹主义,恐怕也不过分。

  事实上,类似的情形我们并不陌生:在各种公捕大会上,在那些犯罪嫌疑人被示众的时候,你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场面——大呼解气的围观者不会认为这些“坏人”的权利也是该受保护的。那么,“坏人”的权利该不该被保护呢?

  你知道,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犯罪嫌疑人都是被当作“坏人”的,至少,那也是感情上不能接受的“坏人”。他们的逻辑是:你要没干坏事,警察怎么会抓你?在他们看来,对于感情上的“坏人”来说,“嫌疑”两个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但法律的理性告诉我们,任何未经法院定罪的人,即使其果真罪大恶极,他也仅仅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也就是说,他的合法权利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不应该像被耍猴一样站在公捕台上,他们的照片,当然也不该被公布在网上。没有人不痛恨犯罪,没有人不希望作恶者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你知道,再愤怒的感情也不能代替法律,那些传统意义上的“坏人”,只要一天没被定罪,他们的隐私和尊严就不该被践踏,哪怕是汹涌的民意和求善的执法者,也没有这个权力。

  检验一个社会的法治成熟度,往往不在于完备的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能否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受到目不斜视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能够充分保护“好人”的权利,只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能否妥善保护“坏人”的权利,才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试金石。一个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的社会,每个“好人”也必然不用担心会被越界的权力伤害。可惜的是,现在的我们,显然离这样的社会还很远。(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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