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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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
· 股东可起诉“天价薪酬高管”
· 关键是完善薪酬形成机制
· 调控CPI不能靠压低粮价
· 政府祝贺条幅是“权大于法”的隐喻
· 自己定薪酬,怎会不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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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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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完善薪酬形成机制
  ■第三只眼

  面对质疑,国内银行高管每每拿国外同行作比较,试图借此自证合理性。但其实,二者很难说有什么可比性。国外银行高管皆是受聘于董事会的职业经理人,薪酬与业绩挂钩,为股东创造多少价值,相应的拿多少薪酬。反观国内银行高管,亦官亦商,受益于政府对银行业的扶持,其业绩与薪酬之间很难说是匹配的。把银行经营业绩的提升全部归于高管之能力,不客气地讲,是贪天之功为己有。

  有分析人士指出,“所有者缺位”是造成目前银行高管天价薪酬的重要原因,言下之意是国有金融股缺少一个像国资委这样的出资人代表的制约。而我以为,这种思维很可能是继央企之后,再使银行陷入行政管制的误区。银行业改革的目的本就是市场化,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可以对其实施宏观指导,涉及细节处——比如高管薪酬,却没有道理再行干涉。如果银行的薪酬形成机制是科学而有效的,高管薪酬自然是恰当而合理的,这与“所有者”关系似乎不是很大。

  在决策高层眼光的注视下,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处境微妙,暗藏玄机。但我想,决策层理应明白自己的权力界限,与其冒着因小失大的风险利用行政之手弹压,不如让市场的归市场,通过一些措施,敦促银行建立起科学的薪酬形成机制,剔除利益自肥的重重魅影,使得高管的薪水与其责任、绩效真正对称起来。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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