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政府承认“被民意推动”很丢脸吗?
· “官民定罪不公”的争议何来?
· 就该从民生视角借鉴国际惯例
· “发房补”不失为调控上策
· “死者有其墓”也该是一种权利
· 聘任制丰富政府服务职能
· 公务员聘任制与“鲶鱼效应”无关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官民定罪不公”的争议何来?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而在3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 ,被吉林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只判处有期徒刑18年。祝均一滥用职权导致400多亿元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挪用公款,未经集体讨论安排13亿元社保资金贷予张荣坤。

  这两个人的不同量刑,引发了舆论和网民的争议。《中国青年报》3月25日就发文《非法集资7亿与挪用公款158亿,孰重孰轻》,对祝均一的量刑进行强烈质疑,这篇文章成了连日来网上热议的焦点,很多人对这样的质疑表示赞同。

  《非》文中说:“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仅这一条,对祝均一的量刑就可以是无期徒刑。”其实,刑法上规定只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祝均一没有“拒不退还”的情节,是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次,《非》文中提到:“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就滥用职权罪来说,只有在“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且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祝均一没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就不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对这两个案件的争议仍然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关于判决书网上公布的问题。判决书公开并且在网上公布,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但迄今为止,许多地方法院根本就没有在网上公开判决书,特别是一些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人们对其知之甚少。祝均一的判决书,我至今没有在网上查到,对于祝均一的滥用职权罪有无“徇私舞弊”的情节,我们不清楚。因此,人们据此质疑对祝均一的判决不是没有道理。所以,法院应当加快在网上公布判决书的步伐。

  其二,对于所谓的立功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祝均一的从轻处罚,很大一个原因是因为其“提供线索致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构成重大立功”,但具体是什么立功,我们不得而知。事实上,近年来,很多所谓“自首”、“坦白”、“立功”都成为了一些贪官的救命稻草,这都由公诉机关说了算。建议法院对这些情节的认定,应当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核清疑点,给侦查人员添加责任在身,否则很可能所谓的“自首”、“坦白”、“立功”成为了某些侦查人员的做人情的幌子。

  最后,这两起案件引起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杜益敏是民、而祝均一是官,人们在怀疑司法是否对官民处罚不平等。而近年来,司法上对贪官的处罚的确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一是对贪官适用死刑越来越少,适用的数额越来越大。按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十多年前,在重庆綦江虹桥案中,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仅受贿13万元就被一审判处死刑(后改判死缓),而现在是动辄几百万和几千万元,如果不是民愤特别大,都不会判处死刑,正义的边界似乎在老化。其次,对贪官免予处罚、缓刑、保外就医的适用率太高。有数据显示,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贪官成为适用缓刑最高比例的人群。对贪官如此优厚的待遇,如何能使公众信服呢?因此,对贪官的量刑处罚必须和普通人一样,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不会引发人们对贪官判决的本能质疑。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