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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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承认“被民意推动”很丢脸吗?
· “官民定罪不公”的争议何来?
· 就该从民生视角借鉴国际惯例
· “发房补”不失为调控上策
· “死者有其墓”也该是一种权利
· 聘任制丰富政府服务职能
· 公务员聘任制与“鲶鱼效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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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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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有其墓”也该是一种权利
  ■异论锋生

  清明即至,有关墓地的新闻多了起来。在湖北荆州,八岭山公墓因“风水好”,其墓地价格已近天价,最高的近4万元,最便宜的也要2880元,超过当地房价的十余倍。

  (《中新社》3月30日)

  房屋供活人居住,我们强调“居者有其屋”,并认为这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墓地供死人“居住”,我们是否也该强调“死者有其墓”,将其作为死者的一项权利,并让生者为此付诸努力?

  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如果说“居者有其屋”是为了让人活得起,那么“死者有其墓”就是为了让人死得起;如果说前者是着眼于生者的福利,那么后者则是着眼于死者的尊严。

  “居者有其屋”观念之下,住房便不只是一个市场问题,而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属性,所以大力平抑房价及建设经适房、廉租房,是政府分内之责。同样道理,在“死者有其墓”观念之下,墓地便也不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墓价不应随行就市,而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益属性——作为公民,活着的时候向国家缴纳税费,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死后入土为安,享受一块容身之地,这既是“天赋人权”,更是国家和政府理应作出的“回报”。

  今年清明节前夕,北京市民政部门发布消息称,将在全市推广建设公益性墓地,目前已建成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试点20余处。北京市此番努力无疑值得称道,所谓“公墓”应该是“公益性墓地”的简称,而不应是“公共高价墓地”或“公共市场墓地”的简称。每个人都会死去,且每个人只能死亡一次。所以,墓地最应该具有公益性质,而这,将取决于政府是否有所作为。

  (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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