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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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承认“被民意推动”很丢脸吗?
· “官民定罪不公”的争议何来?
· 就该从民生视角借鉴国际惯例
· “发房补”不失为调控上策
· “死者有其墓”也该是一种权利
· 聘任制丰富政府服务职能
· 公务员聘任制与“鲶鱼效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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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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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丰富政府服务职能
  ■相关评论

  政府是一个二重性的组织,政府不但是一个强制机器,也是一个服务机构,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非强制性活动领域。从这个意义出发,政府行为可以衍生出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两个概念。公共行政有着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色彩。公共服务则强调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的各种利益需求,在公务员的雇佣上实行有限的“聘任制”,是符合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

  信息时代,在建设专业化、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很难通过平常的选任、委任、考任等手段来满足,往往只能另寻他途,通过制度改革来扩大选拔人才的视野。聘任制的公务员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相对于委任制等公务员来说,他们一般都是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这次温州市试行的公务员聘任制,就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这些职位特点,更多体现的,正是政府的服务职能。(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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