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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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承认“被民意推动”很丢脸吗?
· “官民定罪不公”的争议何来?
· 就该从民生视角借鉴国际惯例
· “发房补”不失为调控上策
· “死者有其墓”也该是一种权利
· 聘任制丰富政府服务职能
· 公务员聘任制与“鲶鱼效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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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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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制与“鲶鱼效应”无关
  ■热点纵论

  从今年开始,温州市将在浙江省率先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使公务员队伍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真正“流动”起来。(3月30日《今日早报》)

  公务员聘任制的前身是“政府雇员制”,2002年,吉林省率先试行政府雇员制,其后各地政府纷纷效仿。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以20万年薪聘请7位政府雇员。此外,曾经尝试政府雇员制的还有深圳、上海、武汉、长沙、珠海等地。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探索在闪亮登场之后最终都归于沉寂。究其原因,定位失误恐怕是最主要的。

  实施于2006年的公务员法却以聘任制公务员的概念,保留了政府雇员的某些设想。这种保留显然并非基于对“鲶鱼效应”的认同,而是考虑到政府确实需要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前者不是一般公务员可以担当,后者又不需要昂贵的“终身制”公务员来从事。

  那么,温州此次试点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按照温州方面的设想,自然是要“使公务员队伍真正流动起来”,这样的表述无疑又落入了“鲶鱼效应”的窠臼。聘任制公务员的存在,说到底是为了解决政府行政过程中的实务问题,没有更“伟大”的意义可寻。正是出于功利务实的态度,法律才规定以聘任的代价来获得此类公务员,相对于“终身制”公务员而言,有期限的高薪其实就是低价。

  聘任制公务员无法享有“终身制”保障,其职业身份随合同期限的到来而自然终止,故而它是公务员序列中的一个例外。对于聘任制公务员来说,“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他们的这一特点并不能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都如此。事实上,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行,社会的共识逐渐达成一致,建立一支数量少、有保障、相对稳定的公务员队伍是最优选择。一个朝不保夕的饭碗并不能天然地激发公务员动力,约束更应该倚重法律的规制、内部的考核、公众的监督。

  公务员聘任制的目的在于以最小代价达成行政目标,故而试点工作应当更加务实,招聘最需要的人才,给他们尽可能的保障,而不是以此来装点公务员队伍的能进能出机制之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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