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论 1月20日
日前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增加了“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内容。委员们表示,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省份,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是可以做到的。
(扬子晚报 1月19日 )
[新京一评]
尽管委员们的表述将这一规定与“经济发达”挂钩,但无论是从价值层面,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政府补贴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费用,都是大势所趋。其实,在有的省市,已专门设立了“扶贫病房”、“限价分娩”,使贫困家庭的妇女在生育时有安全保障,不因贫穷生不起孩子。
2005年初,北京市开始推行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办法,北京籍贫困孕产妇在18个区县的定点医院内可享受“孕期检查报销1200元、正常分娩报销2600元”的财政补贴,正常分娩的产妇可总计领取3800元的救助金。
此外,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救济制度和措施。2007年郑州便出台规定,2008年郑州的贫困家庭孕产妇到指定医院,从围产保健到分娩,以及新生儿的计划免疫接种全免费。凡此种种,都是为保护孕产妇做努力。
当然,这些规定或措施还存在缺陷:北京的规定有“重树户籍壁垒”之嫌,郑州的这项救助活动仅限于2008年。这些规定与措施在时间或地理层面的短板清晰可见。就“户籍救济”而言,卫生官员早已指出,目前产科医院、地段、区(县)市级妇幼保健院,仍沿用20世纪80年代户籍所在地建册的原则,既不方便群众,也难以保证全部建册;贫困孕产妇界定困难,由流动人口原籍出具贫困证明真实性难定,由医务人员凭外观推测也不可靠。
公共政策的贫困才是真正的贫困。今日中国,正在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显然,崇尚公平、正义的好社会的起点,首先决定于每一位孕产妇的际遇。如西哲所说,与其说国家的命运掌握在政治家手里,不如说掌握在母亲手里。那一双双推动摇篮的手,就是推动地球的手!
好社会当从关怀每一位孕产妇开始。社会对孕产妇的态度,不仅体现了它的精神高度,更能让人窥见它的伦理底线;不仅展示了国家的发展现状,更预示着它的将来。毕竟,孕产妇不只是孕育自己的孩子,更是在孕育国家的公民。
[快报再评]
“好社会”这个概念很平常,却是“引进”的,有个外国社会学家写过这么一本书,已有中文译本。对“好社会”的中国标准,胡锦涛同志最近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实现这个奋斗目标,需要我们特别是各级政府扎扎实实做好有利于民生的事情,比如补贴家庭困难的孕产妇,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在“政治挂帅”的年代,关心民生疾苦被贬为“言不及社会主义,好行小惠”,这种思想路线一定要转变。这不仅是政府财政是否充裕的问题,而是价值取向问题,是否以人民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