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江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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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官员案”应实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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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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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官员案”应实行地域回避
  这事让人联想到近两年来媒体所报道的一系列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案,也让人联想到前不久某校长为助学金拉住县长要求签字而被教育局处分并被公安局拘留的新闻。在这些事件中,地方的公安部门往往不惜违反程序抓人,目的就是为领导“解忧”。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法学界许多人主张以法院的审查来控制警方随意抓人的权力,这对于普通案件大概还是有些作用的,但对于一些强势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的案子,法院的审查有用吗?如果官员可以不对民众负责而只需对上负责,如果法律被迫屈从于上司的命令甚至暗示,权力制衡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来说,中央媒体的监督是制约一些地方官员滥权倾向的有生力量,而朱文娜案表明,诽谤官员的打击对象正从被“诽谤”官员的辖区内扩大到辖区外,矛头已指向媒体异地监督。

  很多时候,诽谤县委书记、县长的案件在被诽谤人的辖区内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考虑到书记、县长作为当地公众人物应有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能够利用的众多合法辟谣手段,考虑到新闻监督对于建设廉洁政府的极端重要性,应当毫不留情地谴责这种为讨好长官而异地抓捕记者的滥权行为,并从法律上剥夺公安机关为本地长官被诽谤的案件到外地抓捕当事人的权力。

  办法有两个: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细化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以当地党政主要官员为受害人的侮辱、诽谤案必须实行地域回避;二是细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通过媒体侮辱、诽谤的“犯罪地”限缩解释为媒体所在地,最好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侵权行为地”也做出同样的限缩解释。媒体发行地域广阔,互联网更是让很多媒体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能看到,依传统的解释,几乎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解释为犯罪地或侵权行为地,这意味着受害人或原告可以选择任何地方起诉媒体或其当事员工,让媒体和记者疲于奔命、不堪讼累。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学者视线之杨支柱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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