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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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促定下一套房 4成面积是违建
· 女员工流产单位不得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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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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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流产单位不得解聘
  王女士今年28岁,受聘于某公司已两年有余。今年元旦假后第一天上班,她在途中不幸流产,现在家中休息。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于近日告知王女士,从现在起就不要回公司上班了,王女士认为公司实际上是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她昨天打进快报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张保强主任律师答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保强律师认为,王女士在产期,用人单位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执意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快报记者 宗一多

  ■今日在线

  9:00~11:00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莉

  14:00~16:00 南京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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