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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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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高尚不是免责的理由
  【中国日记之童大焕专栏】

  “富平家政员过失致幼女死亡”案近日二审宣判,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富平家政因雇员过失赔偿幼女父母47万元。比照先前一审东城法院53万元的赔偿判决,二中院将10万元的精神赔偿降低为4万元。

  (《新京报》12月6日)

  此事在二审开庭前就闹出不少动静,原因有二:一是北京“富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由大名鼎鼎的好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和汤敏先生等人创办的公益性机构,专门帮助贫困地区的妇女来京就业。二是茅于轼先生本人在博客上撰文,以公益性理由替富平开脱,并称一审判决是富平的“无妄之灾”,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

  显然,法院的二审判决(亦即终审判决)并没有因为富平“目的高尚”的公益理由为其开脱或减轻责任,我认为这是法律成熟和理性回归的表现。保姆雷女士与家政中心签订了聘用协议。富平家政中心亦承认,中心每月向保姆收取50元管理费。因此,法院在雷女士无履责能力下判决富平家政承担主责并无不当。

  茅于轼的团队决定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理由是:“我们担忧此案若形成判例,很多人不敢进家政行业,很多家庭也不敢雇家政服务员。这将影响到占农民工十分之一、创造了1500万工作机会,涉及到6000万城市居民生活的家政行业的发展。”汤敏说,“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

  (《南方周末》12月6日)

  两个著名经济学家出于自我保护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能理解。但若试图以目的高尚为由回避具体的法律责任,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认识误区。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真正可能影响家政业发展的,决不是类似于此案中的有责判决,而是家政公司能否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服务。如果没有这一点,才会真正导致农民工、雇主、家政公司“三输”的局面。事实上,在此事件中,连当事保姆都没有觉得自己不应负责,相反,事发后她觉得心里很不安,甚至想要自杀以命抵命。说到“无妄之灾”,首先应该是雇主,其次是当事服务员,最后才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也就是说,家政服务公司能不能给服务员提供足够安全、合格的培训,是这个行业能否得到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如果不能,雇主和雇员都会视之为畏途。

  据当事保姆向警方陈述,事发时小孩出现呕吐,她把小孩的脏衣服脱下来拿到卫生间清洗。20分钟后,她听到小孩(从沙发)落地的声音,随后发现孩子头部撞了一个小包,呼吸困难。她急忙给小孩母亲打电话,并叫来邻居,坐着邻居的车将小孩送到医院抢救,孩子不治身亡。在家政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几乎任何一本育儿教材、或任何一位育儿专家都会告诉你,任何时候都不能让婴幼儿在无人看护的条件下置身于高处。上述服务员的正确做法,是在去洗脏衣服前将婴幼儿置于有安全带的座椅上,或者放在地上。不知道这样的育儿常识,富平学校有没有教过?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是最好的清醒剂,提醒他们:不管人多么著名、事多么高尚,都不能仅仅沉迷于伟大的动机,而更应执着于正确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因为愿望良好就降低专业要求,更不能因为目的高尚回避法律责任。

  对于一个小小的公益企业,我们必须回到这样的制度理性和要求上。同样,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也必须回到这样的制度理性和法治轨道上。人类历史上绝大多数人道灾难,往往都是在道德高尚的理想名义下进行的,只注重目的正确,不重视甚至完全践踏程序正义,类似的乌托邦,最终导致的几乎无一例外是灾难。小至个人修养,中至企业建设,大至国家方略,在“宏大目标叙事”和“细微制度构建”之间的落差,就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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