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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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艳星,无人可以代言花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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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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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艳星,无人可以代言花木兰?
  ■异论锋生

  近日,获得“中国木兰之乡”美名的河南虞城县邀请彭丹担任“新农村工程木兰文化爱心大使”。网友反应强烈,认为请艳星代言“亵渎花木兰形象”。

  (12月6日《现代快报》)

  当“艳星”“花木兰”这两个反差悬殊的词捆绑在一起,舆论反弹之激烈可想而知。也许,这正是活动主办方所需要的,一下子吸引住公众眼球,让“木兰之乡”广为人知,花钱不多效果却火爆,多好啊!

  也许彭丹本人觉得冤枉,报道中,她说她也演了很多主旋律影片,但没办法,某个明星定格了的公众形象一旦与人们坚守的共同价值观发生冲突,即使她释出再多善意,作出再多改善,也无济于事。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固执”不是故意和谁过不去,而是要捍卫他们认可的某个历史原型、某种民族精神。具体到花木兰,就是公众不愿看到花木兰的形象受到哪怕一点点的损害与颠覆。

  对此,当地有关部门不会不知晓,全国有那么多与花木兰精神吻合且公众形象健康正面的明星不请,为什么非选择彭丹?面对网友质疑,当地宣传部称“只是请她代言活动,并非代言木兰”,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暴露出他们的醉翁之意,要的就是彭丹的“艳星形象”,制造一个争议性话题,让舆论热烈关注“木兰之乡”。这是时下流行的恶俗炒作手法,从轰动效应看,虞城县成功了,把“艳星”当作兴奋点,引爆舆论,持续发酵。但我提醒的是,大量事实证明,恶俗炒作是把双刃剑,它最终损害的是“木兰之乡”品牌,对彭丹本人其实也很不公平。(修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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