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在中央门长途汽车站前违停候客,不想却被设置在此处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了下来,交管部门据此对“的姐”钱女士罚款100元。交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违反禁令标志”,但钱女士认为自己仅仅是“违停”。为此,钱女士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状告南京交管部门。日前,经白下区法院审理,驳回了钱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而这起案件,也从司法判决的角度,再次确认了电子监控设备的执法依据。
[事件回放]
违停挨罚状告交管局
2007年4月2日下午3点多,钱女士驾驶出租车在中央门长途汽车站违停候客,结果被监控录像曝光,根据录像显示,钱女士共停了1分多钟。8月份,钱女士将出租车年检时,被告知必须先处理完这次违法行为才能进行年检。8月22日,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钱女士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钱女士认为交管部门处罚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禁停”还是“禁令”?
据悉,法院在庭审此案时,双方对于事件经过并无争议,钱女士也承认自己违法。但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由电子监控设备拍下的违法行为,到底算是违反了“禁停”还是违反了“禁令”?如果是属于违停,那很明显,最多也就是罚款50元钱;如果是违法禁令标志,那处罚100元则是有理有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钱女士认为,她仅仅是违反了“禁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钱女士提出,她的行为接受口头警告就行了。
而交管局认为她是违反了“禁令”。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应处以100元罚款。
交管部门认为,钱女士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是适用于交警在现场执法的情况,但当时的情况是交警不在现场,因此,交管部门适用了90条的规定对钱女士作出了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管部门依据监控记录资料对原告作出处罚,与警察现场执法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钱女士违法行为,究竟算是违反了“禁停”还是违反了“禁令”,法院认为,在非现场执法的情况下,显然没有办法满足“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等要求。
因此,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快报记者 田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