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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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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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提高工资的主体?
  在一个市场秩序国家,就工资问题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团体行动权来取得集团利益的,不是政府部门,而只能是工会。从职工中来,到职工中去的工会,才是职工权益的强有力保障。政府部门固然有责任提高居民收入,但这只有形之手却不能伸得太长。

  “政府部门直接干预职工工资”,首先,有合法性吗?一旦劳动力的价格由政府部门直接确定,那还是市场经济吗?劳动力的价格是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商,这是劳资双方的自由权利,政府部门的强力介入,无疑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公民报酬权的一种干涉。如果说上海此举是劳动者弱势下政府部门的一种权宜之举,那么,政府直接干预工资应该不是我们的终极制度目标。

  著名学者秋风先生曾经撰文,民众往往轻易相信,只要政府制定一部法律,或者发布一项政策,就可以轻松地提高自己的工资。“好像自己的工资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法律赐予的,好像自己的利益不是靠自己争取来的,而是靠官员赏给的。”说到底,谁才是提高职工工资的主体?答案是“职工自己”。当前,职工工资出现增长瓶颈,根本在于工会错位或工会力量过于薄弱,劳动者缺乏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在中国,许多从底层走来的工会组织常常被一些政府部门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固然需要政府部门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政府部门允许他们自己保护自己。(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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