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
(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我国早就有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然而,制售假药行为近年却愈演愈烈,齐二药与欣费事件,已经让太多人感受到假药的梦魇。假药能堂而皇之地从企业最终进入医院,从来不只是制售假药者的“二人转”,这背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魅影——药监部门。假药的畅通无阻,说明药品流通渠道本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药品报批生产的“源头”到药品销售使用的“终端”,都离不开药监部门的控制。如果药品生产资格审批和流通检测环节出了问题,假药就很容易在市场上畅通无阻。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等官员相继落马,都说明假药泛滥与药监失守是一对联体恶魔。这就决定,惩罚假药肇事主体的法律指向,绝不能轻忽或偏离药监自身。遗憾的是,现在来自药监部门的文本,在这方面却付之阙如。规制制售假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把目标指向生产、销售假药者,是远远不够的。而真正堵死假药产销的“流通黑洞”,显然要加大对药监部门的法律惩治力度,让假药在药监权力正当运行的情况下绝迹于源头。
(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