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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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国看守所在押疑犯集体越狱
· 华为之后,沃尔玛中国区突击裁员
· 华为否认规避劳动合同法
· 企业规避法律行为将不予认可
· 航空燃油附加费明天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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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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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法律行为将不予认可
 据《信息时报》报道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林景青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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