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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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性制裁
比“不监听律师”更重要
· 政府部门无权要求企业公开忏悔
· “看似正义的行政违法”尤需警惕
· 较真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
· 廉租房建设资金需铁腕保障
· 【10月31日读者挑刺】
· 将闲置土地拿来建廉租房如何?
· 政府部门无权要求企业公开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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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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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读者挑刺】
  1. 读者毛先生等:10月31日B6版《180米烟囱 3秒钟消失》导语第二行中“南京市大厂区”应为“南京市大厂地区”。(记者:王觅,编辑:张名青,校对:姜震宇)

  2. 读者郑先生等:10月31日B4版《两车相撞 轿车栽进5米深坑》 第一段第二行中“江宁区竹山路与通天路交叉路口”应为“江宁区竹山路与彤天路交叉路口”。(记者:薛林,编辑:陈嫣)

  3. 读者葛先生等:10月31日A10版《违规审批7.5亿损失5.2亿》第一个小标题第一段第十行中“尚有1.27元本金未收回”应为“尚有1.27亿元本金未收回”。(编辑:张旻,校对:姜锁平)

  快报向广大读者致歉,欢迎挑刺,电话:9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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