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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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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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建变电箱 怎么动我的花坛?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秦淮区一家开发公司为了项目所在地的居民用电方便,特意依法申请设置了一个变电箱,不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变电箱设置在他的“地盘里”,影响了他的经营和改造。于是,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公司和供电部门告到法院。

  2004年8月,一家房地产公司取得贡院街某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该证书上明确注明“已制作分割转让许可证500多份”。而在此之前,秦淮区一家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为了附近用户用电方便,向南京市规划局申请了“电力杆线下地”项目,被批准后,该工程于2005年10月开始施工。

  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变电箱设置在进出这家房产公司地下车库路口处的原先一个花坛部位。这让房地产公司不乐意了,“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在我的产权范围内的重要道路上开地凿槽、架设变电箱,这不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吗?”随后,房地产公司与开发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拆除这个变电箱,但一直没有结果。

  房地产公司于今年1月,将变电箱的申请单位开发公司,以及变电箱的日常管理单位供电部门一起告上秦淮区法院。

  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秦淮区这家开发公司承建的“电力杆线下地”项目是经过合法审批、按规划进行的。原告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制作分割转让许可证500多份,这说明有500多户产权单位对该土地均享有使用权,原告作为其中之一,无权对该土地的规划使用作出单独的处理意见。同时,该变电箱涉及到整个夫子庙、瞻园路的供电问题,影响重大,在没有重新规划的前提下无法拆除。因此,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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