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在娱乐通吃面前 体育早就没多少尊严了
· 部分官员迷信 与“官场潜规则”有关
·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要有硬性规划
· 由英国人告银行想到漫游费暴利
· 对“要命的指标”还要容忍多久?
· 民意诉求边缘化下的“干部诽谤”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要有硬性规划
  ■今日视点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从而使“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东方早报》5月20日)

  将住房问题从纯粹的“市场化”转变为“人的基本权利”来认识,是近期我国各级政府从上到下逐步达成的共识,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工作思路,也是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从当前的进展趋向来看,在大城市,三五年之内,真正的“保障性住房”还很难让人期待。这并不是说政府对此没有诚意,而是在“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认识上,相当程度上还处于概念不清,阶段目标不明的现象,人们还看不到一个完整、严密的硬性规划。

  其一,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谁是“人人”?在一座城市里,有当地本地居民,也有大量流动人口;而老居民和流动人口中,又有不同的住房困难。如果不论常住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以购买低价房为解决之道,恐怕盖多少房子也不够。如果一个人在老家有住房,流动到其他地区又成了无房户,他的住房基本权利又该如何认定呢?

  其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怎样才算“享有“?住房市场化以来,政府一直是鼓励、倡导买房的。在社会词典里,只有买了房,才算是有房。但是如果只是拥有产权才算“享有”,那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算不算享有呢?哪一类人,拥有了怎样的住房待遇,才能算是“享有”,同样需要明确的定义。

  其三,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怎样才算“适当”。适当,是一个相对概念。既应该有底限标准,又无法统一标准。适当与否,不能不考虑地域因素,不能不考虑生活状况,不能不区分买房、租房等不同的住房形式……如果只有原则,没有具体标准,则原则很难落到实处;但是以中国各地情况之复杂多样,标准又很难具体。

  再从实践的意义上看,“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操作主体,本该是政府。但是政府又不可能亲自去盖房子、分房子,如果此事在公益化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形式上解决不好,政府就很有可能陷入进退失当的尴尬之中。比如廉租房,就算是政府大力推动,房子盖了不少,但是到底由谁来当这个“大房东”?租价应该怎么定?还由传统的房管局来管吗?他们还能不能、该不该扮演这样的角色?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目前来看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我以为,既然认识到住房是“人的基本权利”,就不能让这些思路总停留在概念上。持续挑战百姓的耐心,其实也是一种不负责任。(马龙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