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这句话来源于香港《大公报》日前对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一次讲座的报道,该报道后被网易、人民网等许多网站转载。在几乎所有转贴该报道的网站,江平先生的说法都被理解为“不义之财,人皆不可取”,受到绝大部分网民的批评甚至唾骂,被认为是代表了已经或将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财富的特权阶层的利益。其中相当一部分反对者显然站在相反的立场上,主张“不义之财,人皆可取”。
“不义之财,人皆不可取”固然是对不义之财的不当保护,但“不义之财,人皆可取”也不过貌似相反而已,本质上并无不同。根据“不义之财,人皆可取”的主张间接取得不义之财后怎么办,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受保护,则间接抢来的财产仍将继续被抢,法律秩序永远不可能建立。如果受法律保护,则最先取得不义之财的人,实际上不过是再次从他们手中夺取这些不义之财的人的工具而已。
只要不肯物归原主,从恶霸手中夺取不义之财的人就只能是隐藏更深、恶性更重的恶霸。宋江们与高俅们,本质上并没什么不同。然而宋江们却不像高俅们那样处于聚光灯下,再打上“替天行道”“均田免粮”一类的旗号,很容易迷惑人。“幼不读《水浒》,老不读《三国》”,是有道理的。
“即使是抢来的财产,也不能被随便抢走”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在民法理论上叫“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建立在占有的权利推定基础上。通常情况下人们占有的财富都是他们有权占有的财富。我们无论是购买一本书、一台电脑还是一斤蔬菜、一袋粮食,都不可能长期保存合同、发票等证据,更不可能总是随身带着这些证据,但是我们却有使用或处分自己财产的需要。至于农民自己种出来的粮食、蔬菜和自己养出来的牛羊,要随时提供合法证明就更加艰难。
从法律上推定占有人就是权利人,权利人对自己财富的使用、处分才能不受他人侵犯。所以对占有的保护本身也是保护权利所必须的。
因为对占有进行权利推定,才使得非法取得的财物即通常所谓不义之财获得了物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得非法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抵制他人的非法夺取。占有保护制度为世界各国私法所采纳,并非中国物权法所特有。
不过权利推定毕竟只是一种推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并非终局的保护。如果真正权利人拿出证据,是可以推翻对占有的权利推定的。说物权法的占有保护制度把非法所得的黑钱洗白,是没有根据的。从报道的内容看,江平先生没有提到占有保护的非终局性,把保护国有财产的责任完全推给刑法、行政法,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他的观点是侵占国有资产的人在接受一定的刑罚和行政处罚后其非法所得受到法律的终局保护。
如果江平先生真持这样的观点,那也只是他个人的观点,并不是物权法的观点。被抢、被盗的人仍然是物权人,物权法怎么可能不保护他们的物权?国有资产虽然不应该特殊对待,但毫无疑问应该获得物权法同等的保护。只要国家有关机构能证明国有资产被侵占的事实及侵占的数量,国家当然可以取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