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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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义之财 人皆可取或皆不可取?
· 一把手遭诽谤能否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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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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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遭诽谤能否异地审理
  ■公民发言

  山西省稷山县3名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李润山的相关材料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县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5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本来,谁是谁非法院自会给出正确答案,可在一些地方,权大于法的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法院成为权力奴婢的荒唐事例时有耳闻。“彭水诗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因此,面对地方一把手被人诽谤,地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自然要打折扣,谁也无法保证法院不会去袒护自己的“顶头上司”,一句话,这种“儿子审理老子案”的模式难以确保公平。这绝非杞人忧天,李润山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功”说,在第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

  竟然因为书记的“求情”,法院就进行了轻判,你看,这不就是明例吗?鉴于此,我认为应该根据一把手遭诽谤的特殊性,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让这类案件异地进行审理,以防一把手操纵法院,影响审判结果。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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