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曾经播出一个节目,说是一位大伯专门为不熟悉北京的人义务指路。这节目好是好,可惜它放在了社会公德系列报道的栏目中了,山东大学一位教授为此大声疾呼:错了,错了,义务指路不是公德是私德。这样的吁吁并非没有意义,鉴于我们长期以来公德与私德不分,导致法律与道德纠缠不清,这种吁吁就更有必要。眼下就有这么一例: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日前建议制定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罪”成了网上近期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世风日下的今天,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当然容易获得很多掌声,尽管我想一些鼓掌者未必也会见义勇为。不过,仅仅为了一些掌声就把一个罪名送给大众,却似乎轻率了一点。苏格拉底说,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我想,没有经过理性考证的罪名可能也是相当可怕的。这个可怕在于,迄今为止,对于见死不救还只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且它仅仅属于私德的范畴,将它贸然以罪名侍候,就是在挤压个人的生活空间,对个人自由构成戕害。
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但又不可以随意混淆。一种关于道德的区分办法是将道德分为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通常认为公共道德是指人们在公共交往行为中必须做到的义务性行为,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不随地吐痰等等;而所谓的私人道德是指那些无关他人利益的个人自身选择的行为,如是否助人为乐、个人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所吸纳的道德,往往是公共道德的最底线,也就是违反这些公共道德可能威胁到他人。比如诚实信用本是公共道德,一般的欺骗便是违反公共道德,但是如果诈骗钱财达到一定的数额,恐怕就得法律来管了,因为它严重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违反公共道德的最底线之所以会进入法律领域,就在于公共道德涉及他人,违反这种准则会给他人带来不便,所以这种道德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而私人道德不关涉他人,一些行为在别人眼中再如何不顺眼,也不需要法律来介入。
有关见死不救的问题,我以为是一个典型的私人道德问题。一个见死不救的人,我们可以说他不崇高,却没有将他治罪的权利。因为说到底,他并没有妨碍任何人,他没有使用任何积极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许你会说,正是他的不作为让一个处于险境的人遭受到伤害,但一个人不作为要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他曾经有所作为,比如他先前的行为让某人处于险境或者是他有职责上的要求。一个既没有职责上的要求也没有做出任何致他人于险境的人,要对他人的处于险境承担责任,无异于要将人人当作上帝,当然人的自由空间也就不存在了,他必须每时每刻紧绷绷着自己的神经,否则刑罚就会从天而降。
法律对于个人的选择和自由(那怕是一个懦弱与自私、不道德的选择)保持一定的敬畏与距离,比出现见死不救的场面更重要。因为,见死不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一些人,法律对于私德的深度介入,却伤害了公民全体。这么说,并不表明我赞同见死不救,我们可以制定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我们也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因为,“别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海明威语),你今天的不义,明天可能陷自己于不幸;我们也可以对那些特定职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警察、消防队员等)进行惩罚,要求他们要积极施以援手。唯一不可取的,是将普通人的见死不救当做一种犯罪来惩罚,毕竟见义勇为有一定风险,而怕危险也是人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