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己
最好要签劳动合同
“你先来上班吧!”这是很多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回答。对此,耿延认为,《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耿延提醒说,虽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予以承认,但是在发生了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同时,除了证明劳动关系外,劳动合同还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因此,无论是刚就业的大学生还是已经工作若干年的劳动者,保护自己权益的首要之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面对就业难的现实环境,耿延提醒说,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就是拖着不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大学生也不必过于紧张。按照现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工作牌、出入证、会员卡、银行卡、储蓄单、保险手续、工资条和单位负责人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这就需要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常加班
自己算算工资报酬
“我在一家单位实习了两个多月,加班是经常的事情,每天早上累得都爬不起来,更谈不上什么加班工资!”在讲座中,一位大学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对此,耿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大学毕业生进入单位后,最常见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职业病等方面。其中,什么情况属于加班、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等更是最为集中的焦点问题。耿延解释说,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按照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个节日,除元旦休假一天外,其余三个节日法定休息时间为三天而不是多数劳动者误以为的七天,这一点需引起大家注意。
耿延表示,计件工人的加班问题尤其容易引发争议。对此,耿延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对计件工人的定额应合理,必须是绝大多数工人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其次,如果安排了计件工人加班,即使表面上他们已经“多劳多得”,但实际上单位并未支付加班报酬,《劳动法》明确规定:相应于普通劳动者所应得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计件工人在扣除已付的100%的工资外,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50%、100%、200%的加班工资。
诉讼时效
维权时要特别注意
关于劳动争议的60天的诉讼时效问题,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的利益,相关部门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刚走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仍需注意两条:如在合同期间或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一般是不会过诉讼时效的;如已解除劳动关系,则诉讼时效一般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劳动者应密切注意,以免超过时效而无法保证自己的权益。
此外,出现工伤后,如果单位不肯为自己做工伤鉴定,劳动者应在一年内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还应做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则上每工作一年的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则上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需要说明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在单位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以及未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快报记者 言科 田雪亭
四五月份,正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签约的最集中时段,也是招聘陷阱、合同陷阱等频发的阶段。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为帮助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应聘、签约、维权等方面更加游刃有余,前天,快报“法律大讲堂”首次走进了大学校园,来自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耿延、许利、龚丽、徐明珠、徐丽娜五位律师和南京供电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许诺,结合各自工作领域的特点,为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们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