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像今天这样种树植草的层次上,中国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4月1日中新社)
潘岳这番话暗里包括着一种对公众的责怪:给了你们权利你们就应该积极使用,有权不用就是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我总感觉,只有要求公民承担某种义务时才需要政府的动员,而行使公民权利根本无须动员———因为正如法学家耶林所言,权利就是以利益为目的,不过是为利益披了件法律的外衣,本质是一种利益。比如法国人有住房权,享有这项权利,即意味着享有获得住户保障的利益,行使权利就是争取这种利益,这种有利可图的事自然无须动员。真正的权利本身就包含着自我动员的利益驱动机制,需要外在动员的权利是“伪权利”。
那些需要动员的权利,往往是一些缺乏利益内核的花瓶权利。潘岳所举的知情权也罢,参与权也罢,监督权也罢,都是些大而空的虚置权利。就拿知情权来说,孤立存在的知情权是没有用的,对环境污染知道得再多,如不能对所知情的事务产生影响,比如对失职官员进行问责,不能对违法者投否决票,再多的知情权也没有用。监督权更是大而无当,不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公众如何行使监督权?
如果真想将公众动员到环保行动中去,应该赋予公众这些具体、可操作、有利益内核的环境权利:他有饮用清洁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免受污染伤害的权利,如果企业排放的污水损害到他的健康,他有权向污染企业索赔;如果煤矿泛滥开采导致的塌陷使他无法种田,他有权向法院起诉;一家电厂在建立之前,相邻的他有权与企业就污染补偿进行讨价还价。如此,人们自然会在切身的环境利益中养成对公共环境的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地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某个人享有某种权利,总意味着某个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环境保护上,老百姓之所以懒于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在于这些权利缺乏承担义务的人,公众只有空洞的知情权,而未规定谁承担公开义务,公众只有空洞的表达权,谁来保障公众的自由表达?参与权和监督也是如此。
当公众懒于用权时,政府首先必须反思,法律是否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可行使、可诉、可伸张的方便,是否为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承担者。一种虚置的权利,再积极的公民行使也难以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