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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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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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察费 这样的钱法院也敢收?
  最近,云南省永善县法院被查出了猫腻———向罪犯明码标价收取“缓刑考察费”。此事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严查后,目前永善县法院已全部清退了所收取的该项费用。

  据报道,永善县法院从2003年底到2006年6月间,共判处缓刑案件88件、95人,先后对其中35件、40人收取了“缓刑考察费”,总额14.85万元,其中,按照强奸、盗窃、贪污、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级别分别将缓刑考察费“明码标价”,最低1000元,最高5000元。有的罪犯本该收监,但法院收到缓刑考察费,同样让其顺利缓刑。有宗强奸案,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被宣告缓刑两年,而依照刑法,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上。

  永善县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不是一起简单的乱收费事件。其一,这是一起违规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就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永善法院的做法是严重违规。

  其次是违法。对于缓期而言,法院是一个审判机关,而非执行机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有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缓刑考察费的实质是徇私枉法。据该院一位法官透露,交不交缓刑考察费,决定了法院最终判决是判实刑还是缓刑。如果不交钱,由缓刑变实刑马上兑现;而交了这笔费用之后,一些应被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也顺利获得了缓刑。这样,缓刑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可以用金钱置换的商品,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基层法院负担很重,这么做实在是迫不得已。这样的话,纯属借口,更不能成为法院借权力之便徇部门私利的挡箭牌。如果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尚不能洁身自爱,其后果不堪设想。

  王学江 陈鹏/文 道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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