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判决前 先听听社区意见
· 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 和前夫住一起我很尴尬
· 什么,要拘留?那我赶紧还钱
· 被开发商“忽悠”律师帮你“撑腰”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资深房产律师在生活南京网站解读《物权法》
  “我的车子凭啥不能停在小区?”“我买不到车库怎么办?”“开发商为何将车库卖给小区外的人?”《物权法》公布前,有关小区车位的纠纷层出不穷。而《物权法》颁布后,有关“小区车库”的规定,又被很多人称为“最令人担心”的条文。如何深刻理解《物权法》相关规定?昨天上午,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房产法律专家李淑君做客生活南京网站(www.lifenanjing.com.cn)视频在线栏目,与读者进行了交流。

  我买不到车库,咋办?

  黄先生:我刚买了辆新车,但小区车库已经被开发商卖光了,而且我听说其中一些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外人”,我该怎样维权?

  李淑君:《物权法》第74条强调,小区车库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业主已经满足,或者已经满足了一部分业主,其他业主没有需求,按照这个规定的理解,开发商是可以自行处置车位。像黄先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和持有车库所有权的“外人”进行协商。

  但由于该规定太过原则,容易引发新问题:正常情况下,小区建设以后,只有一部分有车业主和即将买车的业主去购买车库,而大部分业主并没有购买车库。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没买车库的业主,可能在几个月或几年后提出购买。《物权法》没有说明开发商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满足业主需求,这在现实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

  事实上,南京市在2004年就出台了《商品房若干房屋转换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位,应该向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出售,不得向非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出售。商品房销售完毕之前受此限制,销售完毕之后不受此限,这比《物权法》规定更详细一点。

  公用车位如何使用

  张小姐:公用车位是业主共有的,我是小区业主,就不应该交钱,为何小区物管将我的车拒之门外?

  李淑君:地面上的车位占用了业主共用面积,属于共有。但共有使用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不是说每个人想使用就可以使用。对于业主共用的车位,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摇号,或者竞标的方式,由业主在有偿的原则下,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来使用。

  快报记者 宗一多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