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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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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游街”还得三令五申?
贺方
  ■公民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3月12日《现代快报》)

  四部门禁止对死刑犯游街示众的规定,有炒冷饭的嫌疑。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相隔近20年,从三部门到四部门,同一行为再度被明令禁止,证明的不是相关规定有多么地深入执法者的人心,反而证明了这一规定执法现状的乏善可陈。

  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去年年底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召开两场大会公处百名涉黄人员,深圳市公安局一位官员在接受采访时竟称公处涉黄人员“合情合理合法”,显然对近20年前的硬性规定熟视无睹。

  能够直接主管到深圳警方的四部门之一的公安部,不启动违法问责体制以“杀一儆百”,而是联合三部门重申近20年前的“规定”,难免有“舍近求远”的弊病。毕竟,放着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去查处,而去重申一个早已有定论的规定,不知道这是在增强“抽象条款”的“普遍约束力”,还是在架空这一个规定的“具体约束力”?

  或许有人会将这种情况归咎于法治的不完善,但法治从来不是仅仅靠规则体系所能完成的,更需要参与其中的执法者对法治的信仰、遵循以及问责程序的运转,而这些都是需要由具体的人来完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已不是法治本身的责任了,其实,对禁止性规则三令五申的尴尬也正在于此。

  (志灵 北京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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