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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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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 重在突出政府环保责任
童大焕
  《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长达18年之久,中国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危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两会前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此作了公开回应,他明确指出,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突出强化政府环保责任。而在此次全国两会上传出的消息称,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的目标。这其实从一个侧面指出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紧迫性。

  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

  由于地方官员在环保问题中无需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在经济挂帅的大背景下,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做法就成为常态。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消极抵抗甚至公然抵制环境执法,而环境执法部门和地方民众往往无可奈何。一是前面所言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各地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导致在法院检察院也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小环境下,“环保局长引进污染项目”、“环保局长不得不向上级匿名举报环境问题”之类的怪现象层出不穷;三是行政诉讼制度、环境赔偿制度不健全,导致民众左右不了官员的升迁,也无法在环境损害中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该对症下药,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应对迫在眉睫的环境危机和环境执法危机。

  首先是官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体现。可以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凡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责任事故,地方主要官员和直接责任官员及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然后,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是关键中的关键。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百姓不一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但他们一定是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全面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利,包括信息公开制度、顺畅的行政诉讼制度、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等等。通过公民合法有序的参与,通过提前介入、事后获得赔偿等多种渠道,对地方行政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此外,在涉及重大环境问题的工程上,社会公益诉讼也应纳入法律的视野,类似国外那种“鱼儿也有生存权”之类的公益诉讼官司,在我们这里是闻所未闻。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法律都应该是“公民权利保护法”和“公共权力约束法”,以今日中国环境问题之严峻,以今日法治要求之迫切,呼吁这样一部环境方面的良法出台,应该水到渠成,不应太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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