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3月4日的《广州日报》报道,警方已邀请专家对“12·28”南海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黄文义进行了精神病学鉴定,家属得到警方的鉴定结论通知为:“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为限制责任能力。”
黄文义得以“享受”精神病学鉴定的“待遇”,让我想起了前不久刚刚被枪决的陕西特大杀人案犯邱兴华,在引起了全国舆论关注的邱兴华案中,虽然有多位专家和律师为其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定权利奔走呼吁,虽然有多家媒体刊文希望司法机关给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学鉴定,但邱兴华依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三天被执行了死刑。同样是犯下了累累血案,同样是“民愤极大”,司法机关保护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勇气为何在两起案件中有天壤之别?
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当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司法公平程度———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悉心保护,对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将更为细致周到。在这个意义上,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悉心保护,当成为一个国家不可动摇的司法原则,刑讯逼供也好,剥夺精神病学鉴定也好,都是不可容忍的司法暴力。遗憾的是,黄文义和邱兴华迥然不同的境遇,却让人感觉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在不停摇摆中———由于主理案件司法机关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境遇也随之有所不同。
我愿意相信,正是邱兴华案引发了巨大舆论反响和社会反思,才让黄文义等到了精神病学鉴定的机会。这当然是个不小的进步,但司法机关对黄文义法定权利的保护,并未解决保护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原则摇摆”问题———一个很明显的漏洞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个可以“酌情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可以鉴定,也可以不鉴定。在这里,精神病学鉴定已经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而异化成了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使用”的权力。“权利”和“权力”,一字之差,其间的含义却相去万里。黄文义和邱兴华迥然不同的司法境遇,应该成为我们弥补司法制度漏洞的动力和契机,当有那么一天,精神病学鉴定成为了犯罪嫌疑人法定的“权利”而非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使用”的权力,我们将不再有邱兴华案的遗憾,当然,也将不再有黄文义案的欣喜。
(春晖 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