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宗一多)不到30岁的陈女士,以前在同龄人中是很风光的,她在河西某高档小区拥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豪宅,室内装潢考究。然而,现在这套豪宅可能将被银行“接管”,原因是丈夫生意失败,再也无力偿还每月7000余元的按揭。
这套房子是她和丈夫2004年11月买下的,入住时间并不长。当时为买这套房子,她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了89万元,贷款期限从2004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每月向银行偿还本息7182.62元。和许多人贷款买房一样,陈女士也是用新购的房屋向银行作抵押,顺利办妥了贷款手续。
买房时,陈女士随丈夫经商,按时还贷不成问题。岂料从2005年11月起,丈夫的生意突然出现变数,夫妻俩还贷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从去年12月起,就出现了不能按约定时间还款的问题,再往后还款能力也没有了。此后,银行不停地催还贷款,但陈女士无计可施。
去年底,银行将夫妻俩告上鼓楼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陈女士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5万余元,以及利息、罚息及复利56892元,并判令被告在不能清偿其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被告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审理中,陈女士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抵押事实不持异议,但称暂时不具备一次性还款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按约将款项借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陈女士败诉。该判决一旦生效,陈女士若仍不能一次性偿还款项,她的这套“豪宅”将不再属于她。
[法官点评]
买房要量力而行
此案主审法官乔延彬认为,这起案件足以给购房者警示:贷款买房存在风险,要量力而行。
乔延彬说,以鼓楼法院为例,近几年来,每年都要受理20件以上银行状告买房者不能如期还贷的案件,审理的结果都是银行胜诉,买房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市民不能按约还贷的原因大致有三种:夫妻离婚。原本两个人的收入还贷不成问题,但离婚后房子判归一方所有,按约还贷也就成了问题;贷款人下岗。因收入突然没了保障,还贷也就无能为力了;生意遭遇挫折,还贷能力丧失。
乔延彬提醒,市民买房,在还贷能力上最好要留点后备力量,以免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