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朱俊骏)由于春节,快报的法律咨询热线84783513暂停了一段时间,昨天,咨询电话再次响起。从上午9:30~11:00,一个半小时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一共回答了读者25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婚姻家庭咨询的,占了70%。
张女士今年35岁,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她的丈夫是南京一家企业的副总裁。做了高管的丈夫在感情上出了轨,跟公司的一个年轻女员工好上了。张女士一直隐忍不发。这个春节,丈夫没有回家,跟他的情人度假去了。回到南京后,丈夫提出了离婚。张女士询问贾政和,婚姻存续期间,她为了这个家庭付出了许多,在离婚过程中,能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贾政和说,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在其他情况下,主张所谓青春损失费,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法的立法原则,这种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因为男方出轨在先,张女士只要有相关证据,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偏向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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