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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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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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触电身亡 谁之过
鱼塘承包人赔钱
马乐乐 李侠
    快报讯(通讯员 风飞 记者 马乐乐)钓鱼者在垂钓过程中,因鱼竿碰到高压线而身亡,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担?近日,溧水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6月10日上午,溧水市民张明亮一行四人来到洪蓝镇看望生病在家的同事周启。吃过午饭后,张明亮等人在周启父亲的安排下来到同村陈有福承包的鱼塘进行垂钓,并与陈有福口头约定了钓鱼价格。下午3时左右,张明亮在甩鱼线时,鱼竿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张明亮当即被电流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明亮家人将鱼塘承包人陈有福、县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县供电公司应该在事故现场附近及沿线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陈有福未尽到巡查之责。两被告存在共同过错,要求赔偿。

  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鱼塘上空有电力线通过,也应当预料到在电力线下方挥杆时可能产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仍选择在电力线下钓鱼,实施了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对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有福作为鱼塘承包人,在明知其承包的鱼塘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应禁止垂钓的情况下,仍允许张明亮等人垂钓,对此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供电公司对非因电力设施本身的故障以及设置上的缺陷等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亦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因此张明亮触电死亡的损害结果应为其本人和被告陈有福的共同过错所致,双方负有同等责任,被告溧水县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有福赔偿各项费用199599.5元,驳回原告对溧水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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