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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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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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菜场摔伤 谁之过
菜场承担相应责任
马乐乐 李侠
 快报讯(通讯员 风飞 记者 马乐乐)一老太太买菜时,在菜场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溧水法院近日判决由菜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098元。

  去年8月12日早上6时许,溧水县年近六旬的周老太太提着菜篮到县城农贸市场买菜。在经过光禽柜台时,由于地面潮湿,而且垃圾杂乱无章,周老太太不慎摔倒在地,当即造成左髌骨骨折,后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七千余元,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老人以菜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农贸市场的管理部门某服务中心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菜场安全管理上存有瑕疵,与原告摔倒致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菜场行走时不够注意而摔倒,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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