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许在2001年买了一套商用门面房,一年后办下了产权证,标明这套房子是“商业用房”,但是他再去办理土地证时却傻了眼:这块地在出让时写明用途为住宅,除非开发商到国土局办理变更手续,不然无法办理商业性质的土地证。与开发商交涉多次未果后,老许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业主:损害了我的利益
老许购买的这套房子位于南京市凤凰西街,一到三层为商用,四层以上为住宅。老许告诉记者,当年他买这套房子的时候,看中的就是沿街门面房的商业价值。
“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也是以商用房向外宣传的。2001年,我认购了其中的一套,准备以后将这套房子出租。”老许说,2002年10月,自己顺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上面写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
接下来,老许就该拿着房产证去办土地证了。但是到了国土局,对方却说这块地的用途是住宅用地,只能办理住宅性质的土地证。
“原来,开发商获得土地时,用途为住宅。如果要取得商业土地证,除非开发商到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变更,但是这需要缴纳几百万元的出让金。”老许说。
老许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是开发商让老许去办理住宅土地证。老许觉得,这样的话就造成了两证不一,肯定会影响以后房屋抵押贷款、出售或者是拆迁时的价值。而且,如果以后南京出台住宅不得经商规定的话,老许将损失不小。
法院:开发商违约违法
去年10月份,老许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在庭上表示,该楼盘的商品房外销许可证上,注明了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也就表明了是住宅用地。老许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买卖契约上也注明了70年使用年限,说明业主知道这是住宅用地。而且,从建房到销售,各项手续都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所以开发商没有义务去变更土地用途。
法院认为,老许和开放商在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功能为商业,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转让商业性质的房屋的同时,应该转让该房屋的商业性质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不协助老许办理商业性质土地证的做法,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又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
最后,鼓楼法院判决开发商补办相关手续,为老许办理商业性质的土地证。开发商提出了上诉,目前,为老许代理此案的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龙已经写好了答辩状。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