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刘先生分别告了自己的两个朋友,因为他们欠了自己的钱迟迟不还。两个案子非常类似:几乎一样的合同,都欠了4万块钱。昨天,法院判决刘先生的两个朋友还钱,但是还款数额却相差了7万块钱!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一个朋友到庭应诉,另一个拒不到庭。
两个朋友先后借钱
去年3月17日,刘先生的朋友芮某找到他借钱。经过一番斟酌,刘先生答应借4万元,借期一个月,倘若到时不还,按照每天1%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芮某满口答应,两人随即签订了借款合同。
一个月过去了,芮某没有还钱,因手握含有高额违约金的合同,刘先生倒也没太在意。到了去年6月,另一个朋友沙某也前来借钱,刘先生按照与芮某同样的约定,也借了4万元给他。到了去年7月约定的还款时间,沙某同样也没及时还钱。
又过了半年,眼看着两个朋友没有还钱的意思,刘先生将他们一起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索要4万元借款和违约金。
相似案件结果不同
案件开庭时,芮某坐在被告席上委屈地说:“不是我不想还,他的违约金定得太黑了。只要他把数额降下来,我马上就还。”他掰着手指说,从约定的还款日4月17日到现在,已经过了八九个月,按照每天1%的违约金算来,他得掏10万元违约金!“我总共才借了4万啊!”
法官随即问刘先生:“他没还你钱,给你造成其他什么损失了?”刘先生摇摇头:“其他损失倒没什么。”
合同法中约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推定,芮某没有还款给刘先生造成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芮某还款4万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接到判决的芮某连声道谢,他不知道,其实是他的当庭辩解实现了“自救”。因为另一个被告沙某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判决他支付4万元,违约金仍按每天1%计算。这么算来,他除了还钱,还得掏7万多元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沙某不到庭应诉,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李彭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