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的房屋被政府强拆了。因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开创了全国先河。但赢了官司的朱利峰却没能拿到一分钱的赔偿,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根本没有提到具体的赔偿问题。
(1月29日《新华网》)
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令人哭笑不得———官司赢了,但胜诉者却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只能仰天长叹。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来听听法学界“此案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结论,是不是很有一丝黑色幽默的味道。如果我是为了自家房子合理赔偿问题打了这么久官司的朱利峰,我不会去关心这起判决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只会关心,官司打赢了,谁来赔我的钱?如果还是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这样的判决对我来说就是没什么意义的。但朱利峰也许还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明明是法院判我胜诉了,为什么却没有在判决中明确提到赔偿如何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没有提到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什么惩罚的问题?
朱利峰想问的问题,其实也是徘徊在很多人心头共同的疑问———以往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法院不受理拆迁户告政府部门的诉讼请求,现在终于有了这么一个站在弱者一方的判决,宁波中院终于顶住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但为什么这个判决又留了一个无法执行和没有惩罚责任人的尴尬尾巴呢?
只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宁波中院虽然顶住压力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他们显然也不愿意与余姚市政府搞得过僵。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提到赔偿和责任追究问题,无疑是给余姚市政府留了一个下台阶———希望余姚市政府能够就赔偿问题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但现实估计会让宁波中院失望的———如果余姚市政府与被拆迁户能够在拆迁补偿款上达成共识,怎么会打了这么久的官司呢?既然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提到具体赔偿问题,余姚市政府作为原本就强势的一方,又怎么会主动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呢?
这些问题,我相信宁波中院不可能没有想到,他们只是希望判决能够促成问题的解决,但拿法律的基本精神来为余姚市政府的良心发现做担保,无疑是一种冒险。事情的可悲之处也正在于此,无法执行的判决不仅伤害了法律本身的尊严,也让百姓对法律的有效性、权威性失去了信心,更让某些政府部门更加不把法律当回事。这是一个可以预知的结果,只是我不知道,面对这样的结果,那些法学家们是不是还有兴趣去高呼这是“里程碑式的判决”?
(尹之 江苏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