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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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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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错的标点符号 也照抄不误
孙兰兰

  全国首例导游词侵权案判决

  快报讯(记者 孙兰兰) 导游的水平怎么样,全凭一张嘴皮子,可见导游词的重要。不过,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对那些景点介绍的导游词,绝大部分都是千篇一律,互相抄来抄去的东西,这还会存在著作权问题吗?

  记者近日获悉,全国首例导游词著作权侵权案不久前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审判决,认定南京市民俞某在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一个导游眼中的南京———南京著名景点导游词》中,大量剽窃了市民李先生创作的《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旅游参观活动串点导游词》。俞某也因此被法院判罚两万余元的赔偿。

  2001年,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在南京召开,从事旅游工作的市民李先生承担了撰写《串点导游词》的任务,全书5万多字,共4篇。

  2004年的春天,李先生在一家书店看到了一本名为《一个导游眼中的南京———南京著名景点导游词》的书,出于职业习惯,他随手翻了翻,没想到,许多熟悉的字句呈现在眼前,很多内容与他所撰写的那本华商大会专用的《串点导游词》竟然一模一样。觉得不太对劲的他买下了这本书。

  回家仔细对比之后,李先生发现,《著名景点导游词》中南京概况、中山陵、台城等5篇文章约25000字的内容中,竟然有15000多字跟自己写的一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些李先生当时写错的内容,也被原封不动地“克隆”了下来。比如李先生将“皖赣”铁路错写成经过南京,俞某也依错照抄;李先生笔误将《中英南京条约》的书名号写错了,俞某也照错误的标点抄写;李先生将引用书名《续僧传-卷一五-义解篇-综论》简写为《续僧传》,俞某也跟着简写为《续僧传》。

  气愤的李先生即和俞某联系调解事宜,但一直联系不上。2005年9月,李先生愤然将俞某和出版该书的人民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庭审比对,法院认为《著名景点导游词》的确剽窃了《串点导游词》有23处、15000多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公开赔礼道歉,此外,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李先生认为判罚偏轻,于是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而与此同时,被告俞某也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006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再次认定李先生是《串点导游词》的著作权人,俞某和人民日报出版社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游界人士表示,对于导游词,大家的确一直没有著作权的意识,总认为这些都是介绍性的文字,互相抄袭那是常有的事。这例案件也为我们提了醒,原创性的导游词,也不能随意地信手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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