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1月20日,在全国研究生考试的西北政法大学考场外,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查获了“作弊电台”,控制了8名参与者。但在把询问笔录等证据移交雁塔公安分局时,分局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力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收该案。无奈中,8名作弊者被释放。
(1月21日《华商报》)
此前,不管是在广东电白,还是在河南濮阳,每一次重大的“高考作弊团伙案”,都有警方的介入,也都有“坚决依法处理”的表态———好像警察介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其他考试涉及到的作弊事件中,“究竟算违法还是犯罪”的界定问题,令警方感到左右为难。那么,警方介入的标准是什么?案件影响有多大?社会影响大了、领导批示了就介入,否则就“无权处理”?
基于近年来作弊的“团伙化”倾向,媒体曾对还处于调研阶段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寄予厚望,因为 “考试法”推出后,考试期间泄露试题的,可明确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问题是,在《考试法》没有出来之前,警方是否就真的不该管如此恶劣的团伙作弊?
公安部门在考试作弊的问题上,时而“天经地义有权力介入”,时而“实在找不到法律依据”便甩手不管,摇摆不定的态度,只会怂恿当下作弊之风的蔓延。“作弊电台”被揪出来了,作弊者却毫发无损地被放了,考试很受伤,法律很受伤!这让人很担心,如此“案例”的示范作用下,是否会掀起一股“无顾忌”的作弊新高潮?
(毕书之 陕西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