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应该有房子住?法国政府给出的答案是:所有人,哪怕你是乞丐。
本月17日,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人士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从明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无满意答复时,5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月19日《经济参考报》)
法国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可抗辩居住权”,从而切实保障居民的住房权,读来让人感慨万千。看看我们,“居者有其屋”仍然是很多老百姓几代人的梦想,屡创天价的房地产业,背离经济规律、远离民生根本。我们何时有“百姓无住房可告官”这类保障居民住房权的法案呢?
住房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核心。有钱人可以买好房子住,没钱的人政府也要为他们提供栖身之所。按照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因此,即使一个住桥洞的人,他的住房权也没有被剥夺。而关注民生,解决普通大众的居住问题,也一直是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着力解决的问题,“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这些国家政策的核心。
反观我们,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仅不把保障居民住房权作为施政诉求,反而以精湛的“太极推手”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屡屡化为无形。为了出政绩,甚至为了权势和金钱而操纵土地资源,蓄意当“房托”,鼓吹“房价不能倒”,“托”出房市“涨”声一片。老百姓辛辛苦苦做“房奴”,地方政府某些官员兢兢业业做“房托”,其必然结果就是房价越涨越高,市场越来越乱,老百姓的住房权越来越被人剥夺。对此,按照我们现有的制度设计,住房权被剥夺的老百姓能奈他何?更不要奢谈将解决不了居民住房问题的官员告上法庭了。如果说保障每一个人的居住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那么可以说,我们离现代文明还有相当的距离。
(何勇海 四川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