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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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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政府采购中的“潜规则”
马红漫
  1月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中,从开始购买标书、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注定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一旁的“看客”。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新华社1月7日电)

  其实,世界上任何一国的政府采购,因其使用的是国民上缴的税金,所以在采购时都规定必须对本国产品予以倾斜。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但是,像江西这样的“违法”采购要求竟然能够堂而皇之地公之于众,可见《政府采购法》在具体落实中的局面堪忧。

  政府采购的歧视现象不仅仅局限于对内资企业。最近一段时间,有关政府采购中的不公平和违规问题屡见报端。在医药领域,政府采购中甚至出现了集中采购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怪现象,令人叹为观止。

  诸多怪现象的一再发生,彻底背离了政府采购体制的初衷。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抑制分散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节省财政收入,但是,如果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反而会产生更加恶劣的结果,造成集体腐败,而且是在“公平、公开、透明”的堂皇旗帜下的集体腐败,这便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悖论”。

  导致政府采购中问题连出的关键在于执行监管不力。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早已实施,但是,配套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督环节弱化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存在诸多问题。一个公平的政策如果在执行中出现不公平,即使再好的政策,也很难收到最佳效果。

  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政策的制定是基础,而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更为重要,否则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而现在出现的所谓“潜规则”或“行业惯例”,使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了阻碍,形同虚设。只有真正做到执行公平、监督强势,让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问题、失职问题受到严厉的惩处,才能让更多的厂商积极地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同时,也只有让更多厂商参与竞争,才能鞭策企业不断创新、更新技术,有利于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马红漫 上海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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