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快评天下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法律不能让流浪者死了白死
· 支持张局长上诉
· 禁欲了,还要安全套干嘛?
· 拿白领说事算什么意思?
· 法官怎能劝讨薪者撤诉?
· “来源不明”成了救命稻草?
· 宽容民企“原罪”后果很严重
· 请税务部门看看“作家榜”
· 民政局主动担责值得赞赏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法官怎能劝讨薪者撤诉?
刘冬芳
  【公民发言】

  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份农民工讨薪案胜诉判决执行了3年多未果。岁末将至,该法院立案庭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反过来多次劝说农民工,让其撤诉。

  (12月19日《新华网》)

  法官无权以“年底不能挂余案”之名劝说民工撤诉,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与权利常识。但由此见出的司法行政化积弊,却是务必引起重视的。正是这种流弊所至,使法院不得不以完成“指标”“任务”为重,而非基于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以“政绩司法”为重,而非基于对法律精神坚守;以维护岁末将至社会“安定祥和”的大局为重,而非基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着手,正是观察中国社会的一个窗口,也正是期待社会进步一个基点。我们看到,就像乌鲁木齐法院可以完成任务为由剥夺公民的诉讼权一样,一些地方也在以城市管理为缘由,剥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社会治安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剥夺公民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以短信诽谤为由,剥夺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以城市建设为由,剥压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等等。所有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失落之地,正昭示着一个法治社会令人黯然神伤之处。

  (杨耕身 湖南 职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