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今年9月6日,安徽双轮集团原董事长刘俊卿被宣城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判处死缓。12月15日,安徽高院裁定核准宣城中院的判决。
(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刘俊卿受贿数额上千万,另有人民币149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其罪当死并应立即执行,之所以判了死缓,是法院认定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书说:鉴于刘俊卿归案后能坦白其受贿罪行,且犯罪所得已全部被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俊卿主动交代巨额家庭财产,亦可从轻处罚。
但刘俊卿“坦白”了吗?“主动交代巨额家庭财产”了吗?家里多出个一万两万的,也许不大容易说得清来源,而凭空多出“人民币1495万余元、41万多美元、港币61万多元”,当事人竟说“记不清了”,打死我也不信!我不信,但法官相信;不只是安徽省的法官们相信,似乎全中国的法官都相信。
固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就是以“来源不明”作为条件的,不管是其真的“记不清了”还是故意隐瞒,“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已对其行为进行了惩罚,并无不公平之处。但显然,当一个贪官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其在“受贿罪”上的“坦白”、“主动”也就失去了成立的前提。
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是鉴于中国权力腐败的“严峻形势”,是要保持死刑对于腐败的“震慑”。但姑且不论死刑对于腐败有没有“震慑力”、有多大“震慑力”,人们看到的是,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已快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了———死缓是常态,死刑是例外。
而我们往往看到,在那些因受贿罪被判死刑、又因“自首情节”被判死缓的贪官身上,另一种罪总是如影随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类判决对人们来说其实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来源不明”,并可能因此失望于法律惩治腐败的力度。
(文晖 浙江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