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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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章
· 交警开查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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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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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查交强险
  □据新华社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个月的过渡期已正式结束。保监会昨日提醒广大车主:从这个国庆节开始,未办理交强险上路行驶,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0月1日起,机动车车主如果未办理交强险就上路行驶,公安部门将有权先扣车、责令补办保险,并处以应缴纳保费的两倍罚款。以普通家庭用车为例,罚款额度将达2100元。

  已经办理了交强险的车主,应及时将保险标志粘贴于车身(摩托车车主应随身携带),否则交警也将扣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并可处20元以上、最高200元的罚款。7月1日前已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应随车携带老保单,以备查验。

  “10月1日以后,警方在处理道路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将查验当事人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如果没有购买的话,就要依法进行处罚。当然,不排除交警在别的场合,比如畅通路段查验交强险的可能性,这也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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